河科大研〔2017〕15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证和校徽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
第二条 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校外抵押或赠送他人,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每位研究生只能有一个研究生证、一枚校徽。凡持有两个(包括两个以上)研究生证,或转借、涂改、冒用他人研究生证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新取得学籍的研究生,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新生人数集中统一办理研究生证;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培养单位集体办理研究生证者,按照补发程序申请办理。研究生证需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和培养单位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研究生必须将研究生证交由班级收齐后到所在培养单位统一加盖注册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按期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 研究生证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乘车区间”栏的到达站应准确填写父、母(抚养人)或配偶任一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凡需变更研究生证家庭所在地、火车到达站的,须出具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有关证明,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到研究生院重新办理,并交回原研究生证。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研究生在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研究生证购票,可享受“学生票”的优惠(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不享受“学生票”优惠)。研究生须保证优惠卡写入信息与研究生证填写内容、研究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一致,今后将不能随意改动。因研究生本人用卡错误、提供信息不准确或擅自涂改研究生证,造成不能购买半价火车票的,由研究生个人负责。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标签,粘贴在研究生证上使用。优惠卡每年限用四次,使用四次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增输,一般在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一次。
第七条 遗失或损坏研究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向培养单位提出报告,检查遗失原因。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补发研究生证(校徽)申请表》,经研究生辅导员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持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到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研究生证或校徽需交纳工本费。补发新的研究生证,编号为原学号后加注“补”字样。研究生证补发后,又找到了遗失的原研究生证,应将原研究生证及时交回研究生院。
第八条研究生应征入伍、休学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交回研究生证,复学后重办研究生证。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留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研究生证交回培养单位,由研究生院统一注销。如有遗失,应照章交费。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愿保留研究生证者,由研究生院在研究生证加盖注销章后可留作纪念,学校保留因其它特殊原因收回相关证件的权力。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河科大研〔2010〕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