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理念,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对科研工作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促进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科研表现发放适当的助研津贴,以强化导师的责任,激发研究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
二、资助对象
助研津贴用于资助在我校规定学制内学习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含博士生和硕士生)。
三、助研津贴来源
导师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有明确劳务费预算或横向项目经费以及SCI论文奖励经费和其他科研奖励经费。
四、助研津贴标准
导师需向博士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生提供助研津贴,津贴标准为:
1.理工农医类博士生:1000元/生/月;人文社科类博士生:500元/生/月。
2.工学医学类硕士生:300元/生/月;理学农学类硕士生: 200元/生/月;人文社科类硕士生:100元/生/月。
导师可依据研究生在科研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动态发放助研津贴,但总体上发放的助研津贴不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少于10个月。
五、发放程序
财务处按照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专门账户。研究生招生名单确定后,培养单位可按每学年、每学期或每月提出发放助研津贴研究生名单并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发放名单进行助研津贴发放。
六、具体要求
1.导师发放的助研津贴必须符合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学校下拨的各项事业经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替代助研津贴,不得要求学生退返助研津贴。
2.科研项目没转入学校的外聘导师,可挂靠校内导师的科研项目支出助研津贴。
3.研究生毕业后,各培养单位账户结存助研津贴可以冲抵后续招收研究生助研津贴。
4.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检查导师发放助研津贴情况。对于助研津贴不到位或违反上述有关要求的导师,学校将取消相应的招生名额或指导资格。
七、其他
1.研究生外出实习或出国期间,导师可以停发助研津贴。
2.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导师有权停发其一年的助研津贴。
八、本管理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