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我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于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600元的标准负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参照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由省财政与市财政共同负担。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对有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据实结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有关高校。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资金预算提前下达情况,将下一年度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结算并下达名额和预算后,学校实际应享受资助的研究生人数少于下达名额形成国家助学金资金结余的,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发放,并相应冲抵下一年度财政应负担国家助学金。严禁擅自将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关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豫财教〔2010〕22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豫财教〔2011〕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