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科大研〔2017〕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即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的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下同)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资助比例
第四条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两种。困难补助资助标准为: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经济较困难的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500元。
第五条 资助比例为不超过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总人数的3%。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减免学费申请条件
1.父母均已去世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经济来源,持有相关证明者,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2.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者,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二)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予以优先考虑(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1.单亲或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来源不固定;
2.父母为社会优抚对象;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且经济困难;
4.家庭遭受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或遭遇重大变故;
5.其他特殊贫困情况未列入上述条件的。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二)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有不良嗜好的研究生;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的研究生;
(五)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研究生;
(六)学校提供住宿,而本人在校外租房的研究生。
第五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五周,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学院针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民主形式确定初步申报名单,经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最终申报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申请名单进行审核、筛选和排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研究生需要缴纳学费,研究生工作部确定资助名单和金额后,将资助款项一次性发放到受资助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如发现不正确使用资助的研究生,学校有权取消并追回该生本学年的全部资助,且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监督。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对情况特别特殊的研究生资助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暂行)》(河科大发〔2014〕4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