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科大学〔2017〕12号
第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关系校风学风建设。对违纪学生处分,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期间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学生,到期后学校可以依据程序对违纪处分进行解除。解除处分后,除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规定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解除原处分;受到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后可以解除原处分。
第四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依据解除程序,根据情况对于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予以解除。
第五条 解除程序:
1.对违纪学生处分解除,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生填写完整的《河南科技大学违纪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见附件);
3.学院根据学生违纪后综合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复核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整理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委员会研究批准,并下达解除处分决定书;
5.解除处分决定书应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对学生档案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关于对违纪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的实施意见》(河科大学〔2010〕19号)、《河南科技大学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解除或降级的实施细则》(河科大学〔2010〕20号)以及《河南科技大学关于对违纪研究生处分解除或降级的实施细则(试行)》(河科大研〔2010〕7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归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