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科大学〔2017〕1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处分事件和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保卫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受处理、处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五条 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受处理、处分学生本人。
第六条 申诉受理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处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学生在申诉时效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
第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若申诉人就申诉案件或与之相关的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申诉人所在学院的代表及相关人员到会。
第十二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应申请回避,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件。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是学校对受处理、处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对于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案件,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向河南省教育厅或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案件,原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