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德为先,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发研究生奋发向上、锐意进取,促进学风、班风、校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研究生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一年级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二章 荣誉称号类别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选我校研究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中先进集体包括研究生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和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包括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及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提名奖等。
第四条 “研究生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培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每学期能够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探究研究生工作。研究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与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学校研究生毕业去向落实率平均水平。
2.培养单位多措并举保障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质量,能够认真落实研究生年度重点工作,效果良好。研究生辅导员专、兼职配备合理,重视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有目标、有制度、有检查。
3.研究生学生工作有成效、有创新、有突破。每学期能够在完成学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一定的特色活动,且效果良好。
4.培养单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研究生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学生工作满意率高。学院年终研究生教育管理竞争性绩效考核排名在学校前50%(原始分数排名)。
5.表彰名额不超过培养单位总数的30%。
6.一学年内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在思想引领、服务社会、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优先考虑。
7.一学年内师生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思想政治问题、学术不端行为、重大学生工作事故或研究生群发性事件等“一票否决”事项,不参与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
第五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班级有坚强、团结的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集体凝聚力强,带领班级成员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
2.班级人数不少于20人。
3.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按参评二、三年级在籍研究生班级总数的20%评选。
4.学风端正,学习和学术氛围浓厚,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社会服务中成绩突出。
同等条件下,科研成果总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班级优先考虑;对于研究生人数较少的班级,科研成果生均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班级优先考虑。
5.班集体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种思想政治教育、志愿服务、文化体育、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班级成员参与率居同年级前列。
同等条件下,在各级竞赛中获奖或获各级荣誉称号较多、分量较重的优先考虑;对于研究生人数较少的班级,在各级竞赛中获奖或获各级荣誉称号生均量较多、分量较重的优先考虑。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年度班集体成员出现思想政治问题、学术不端行为、重大学生工作事故或研究生群发性事件等“一票否决”事项,不参与当年的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六条 “三好研究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具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期修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毕业研究生须在CN及以上学术期刊至少有一篇论文被录用或已公开发表。
4.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劳动锻炼和文化艺术等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综合测评排名在学院或学科前50%。
6.硕士三好研究生不超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总数的20%。
7.博士三好研究生不超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密切联系群众,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能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为广大研究生所拥护和信任,民主测评结果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考试成绩优良。
3.担任研究生干部1学年以上,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在学院或学科前50%。
4.每年表彰的优秀研究生干部不超过符合条件干部总数的25%,其中学校、学院研究生会干部单独评选。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学术诚信。
2.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门课程或规定的总学分,在校已具备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3.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河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篇幅不少于2个版面(不足2个版面降低一个级别),申请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
(2)已授权或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以河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者为第一发明人或除导师外第一发明人。
(3)参编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
(4)参加科学研究,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
(5)省部级以上各种竞赛活动的获奖者。
(6)至少获得两次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4.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
5.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产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2%(若有变化,以当年教育厅文件为准)。
第九条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在全校性文体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省级以上的文化展演、体育竞赛中有优异表现者。在文艺晚会、歌咏、美术、书法、文学、摄影等比赛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荣誉。
3.作为校级以上各项体育活动(篮球赛、足球赛、运动会等)或文艺活动(联欢会、毕业晚会等)的主要负责人(不超过运动员或演职人员总数的2%)。
4.各培养单位推荐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候选人不超过本学院研究生总数的2%,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表彰。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利用调研或假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实践报告;利用所学知识进行科技服务,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3.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不设比例,原则上各个已结项的实践团队限报一名,优秀团队可推荐两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数。
第十一条 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提名奖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风优良,成绩优异,坚持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课程不及格的情况。
2.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活动,表现突出且取得一定的成绩。
3.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参评“十佳学术之星”:
(1)个人学术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活动,并获得主办单位的好评或奖励。
(3)发表顶级学术刊物论文且学术影响较大者、参加国家级创新实践竞赛且获得高级别奖励者,以及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5.评选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10人(其中博士生不超过1人),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提名奖10人(其中博士生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学年任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重修、补考、缺考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休学者或延期毕业者。
6.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7.其他不宜参评者。
第三章 荣誉称号评定程序及表彰办法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先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研究生评先评优工作。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或取消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且不递补指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每学年评选一次。先进基层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文明学生、文明班级、优秀团员、模范团干部评选要求根据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学校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先进个人事迹填表归入本人档案,先进集体的材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归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已获评的相应荣誉称号:
1.不能按期毕业者。
2.毕业离校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行为者。
3.发现学术不端、学位论文造假等有违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行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河科大研[2010]26号)文件同时废止。